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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中国进口锅炉:首次开机前需要哪些许可

在乌兹别克斯坦,蒸汽锅炉属于承压设备。自 2026 年 2 月 6 日起,适用内阁第 493 号决议批准的技术法规。锅炉在投放市场之前,要通过合格评定,并附有工厂的说明书和计算书;开机和运行则依照工业安全规则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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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  1. 法规适用于哪些锅炉
  2. 第 1 步:合格评定
  3. 第 2 步:工厂随锅炉附上的文件
  4. 第 3 步:标识
  5. 使用年限届满的设备不得进口
  6. 第 4 步:开机和运行
  7. 我们的做法

在乌兹别克斯坦,蒸汽锅炉属于在超压下工作的设备。对它的要求,由内阁 2025 年 8 月 4 日第 493 号决议批准的技术法规规定。该法规自 2026 年 2 月 6 日起适用。依据它,锅炉在投放市场之前要通过合格评定:声明或认证。随锅炉应当附有说明书、图纸、强度计算书、安全装置资料和使用说明,并使用国家语言。开机和运行是单独的一个环节:安全运行规则由工业、辐射和核安全委员会制定。

下面讲的是法规本身的内容。这不是法律咨询:进口之前,请把合同和工厂的文件拿给认证机构和工业安全专家看。

法规适用于哪些锅炉

法规涵盖的锅炉,是产生压力高于 0.05 MPa 的蒸汽,或温度高于 110 °C 的热水,且锅炉容积大于 0.002 m³ 的。任何工业蒸汽锅炉都在此列。承压的容器、管道、阀件和安全装置,适用同一部法规。

蒸汽锅炉在附件 2 中被直接点名——这是必须进行合格评定的设备清单。清单里列出了它们的 HS 编码,出自 8402 税目。

法规内部把设备分成危险类别。类别取决于压力、容积和工作介质。采用哪种合格评定方案,取决于类别。

第 1 步:合格评定

锅炉符合法规,可以用两种方式之一来证明。

声明。 申请人自行宣告,锅炉符合法规,依据是自己的证据或实验室的试验。对一批锅炉或单台锅炉,申请人可以是制造商、其授权人,或作为进口商的卖方。

认证。 由认证机构证明其符合。对一批锅炉和单台锅炉,进口商同样可以作为申请人。其中一种方案,允许在这批锅炉运入乌兹别克斯坦之前就对其认证。此时抽取样品并将其送到认证机构,由申请人负责。

声明和证书的办理程序,由内阁 2024 年 8 月 14 日第 502 号决议批准的条例规定。法规生效前取得的合格文件,在其自身载明的期限内有效。

第 2 步:工厂随锅炉附上的文件

法规列出了供货时的技术文件:

文件内容
锅炉说明书(产品证明)识别锅炉的主要文件;由制造商签署,并注明日期
图纸总装图,或标注主要尺寸的图
安全装置资料装了什么,装在哪里
安全装置排放能力的计算书如果设计中有
强度计算书针对整台锅炉
使用手册安装、调试、维护、修理
安全运行规程事故时的操作、极限状态、人员资质
其他图纸、图表、计算书依供货合同

文件应当用国家语言提供,并应订货方的要求附上其他语言的译文。说明书可以是纸质或电子的。电子说明书必须有二维码作证明,可以通过它核实其真实性。

法规中有专门一条,列出了锅炉说明书里应当有的内容:制造商、制造日期、型号、出厂编号、设计使用年限和寿命、设计燃料、燃料消耗量、燃烧器、设计压力、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、蒸发量、安全装置、液位指示器、阀件、自动化和保护、泵、焊接、检验和主要部件水压试验的资料。这份清单值得写进与工厂签的合同里。

第 3 步:标识

锅炉上,或者固定在它上面的金属铭牌上,应当有:

  • 名称、类型、型号或型式;
  • 工作压力、设计压力和试验压力;
  • 材料;
  • 制造商及其商标;
  • 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;
  • 制造商所在国;
  • 能效指标——针对产生或消耗能量的设备。

如果锅炉本身放不下,也允许在使用手册里注明。

使用年限届满的设备不得进口

第 493 号决议专门规定: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禁止进口使用年限已届满的承压设备。对二手锅炉来说,这是首要问题:使用年限依据制造商的说明书计算。带说明书的新锅炉,没有这个问题。

第 4 步:开机和运行

法规涉及设计、制造、标识和合格评定。依据它自己的文本,安全运行规则由专门授权的机关制定——内阁下属的工业、辐射和核安全委员会。

同一份决议,把 0.05 MPa 的压力阈值和 110 °C 的温度,转入了关于危险生产设施工业安全、工业安全鉴定程序,以及通过专门电子系统办理许可手续的文件。由此可见,超过这一阈值的锅炉,同样受这些文件约束。这些文件本身,文章里没有展开。登记、鉴定和人员准入的程序,请在锅炉运到现场之前,向委员会或鉴定机构问清楚。

对法规遵守情况的监管,由工业、辐射和核安全委员会、乌兹别克斯坦技术监管署和其他授权机关负责。

我们的做法

  • 锅炉我们向生产厂家选型。说明书的内容、计算书和使用规程,在投产之前,我们同工厂以书面形式确认。
  • 合格证书、声明和进口许可,由我们这边办理。
  • 安装指导和开机投产由生产厂家负责。我们负责安排其工程师出差、翻译和进入现场。

本文的依据

以下是本文引用的文件和资料,方便您自行核实文中所述。

规范与文件

  •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第 493 号决议(2025 年 8 月 4 日)《关于批准承压设备安全技术法规》,含附件 1–4(法规第 2–4、133–135、138、144、147–149、159–166 条;决议第 2、3 条)原文 ↗
  • 原《通用技术法规》(内阁第 427 号决议,2017 年 6 月 24 日),自 2026 年 2 月 6 日起失效原文 ↗

参考材料

  • 政府门户网站上关于该法规的新闻gov.uz ↗

lex.uz 上的决议文本是以国家语言公布的;这里的叙述是我们自己写的,不是官方译文。已按 2026 年 10 月 11 日的版本核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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